3月19日,浦江县依据新环保法,对黄宅镇某水晶企业经营者郑某和污水处理工陈某处以行政10日的处罚。
这是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环保法以来,金华市首例依据新法对企业负责人和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的案件。
2月3日,浦江县环保局与县多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了黄宅镇的这家水晶厂私自埋设管道,并将部分生产废水经雨水口直接排放,污染周边,该行为已构成“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六十第三项。
浦江县环保局当即予以立案,查封了该企业的配电房,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机关。
记者了解到,在新环保法实施前,对这样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仅限于经济处罚。
行政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形式,这意味着违法企业在受经济处罚的同时,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受到的处罚。
“虽然只是短期,但对违法者产生的效应和对其他排污单位的教育作用大大加强。”浦江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