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崔福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2016)粤0113民初10933号民事,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曹光军、广州市番禺区圣佳工艺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福年清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所计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小云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崔福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118号)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