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陶瓷店被判侵权 先卖原作又卖相似作品

※发布时间:2020-6-23 2:03:5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童某创作了名为“Q版福禄寿”的陶瓷工艺品,并在2018年5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载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是童某,载明的创作完成和首次发表/制作日期都是2013年5月12日。恒某陶瓷工艺店于2016年3月从童某处进货两套“Q版福禄寿”陶瓷工艺品并进行销售,又于2018年3月在别家进货三套与童某创作十分类似的“Q版福禄寿”陶瓷工艺品并进行销售。于是童某以恒某陶瓷工艺店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某陶瓷工艺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某请求的“Q版福禄寿”,是其通过对民间传说的福禄寿三位神仙在衣着、服饰、神态方面进行特别设计,形成了特点突出的陶瓷工艺品形象,具备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律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并且童某对其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Q版福禄寿”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恒某陶瓷工艺店立即停止销售童某作品“Q版福禄寿”的陶瓷工艺品,并赔偿童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5000元。

  一审后,恒某陶瓷工艺店以对童某享有“Q版福禄寿”的著作权不知情,以及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且有充分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来源为由,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恒某陶瓷工艺店的行为是否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恒某陶瓷工艺店的来源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反映,涉案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董某对涉案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著作权。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形象上基本无差别,仅在人物的配饰细节方面存在微小的区别,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恒某陶瓷工艺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行为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在此案中,恒某陶瓷工艺店提交的均无法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且恒某陶瓷工艺店自2016年起即从童某处购进涉案陶瓷工艺品,其作为经营者,在明知童某在先销售涉案陶瓷工艺品的情况下,又购进并销售与涉案作品实质性近似的陶瓷工艺品,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存在。恒某陶瓷工艺店未经著作权人童某的许可,擅自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已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提示,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近年逐渐被大家重视起来,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民间文学艺术也同样存在版权问题。市民应自觉学习版权知识、增强版权意识,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和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周哲、冷瑞雪、邱程辉)前世死因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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