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的宝贝得而复失,大抵是最倒霉的之一。广东惠州的林先生就摊上了这档子事。林先生花钱从江底捞出44根阴沉木,估价50万元以上。正在与买家谈价格时,当地警方介入,初步认定为乌木,暂扣了去。
乌木归谁?有人说应该归林先生,也有人认为应该归“国有”,坊间议论纷纷,且持不同意见者都能找出各自的依据。孰是孰非尚待权威认定,但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的说法却值得关注。惠城区文广新局一位官员称,“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的木头,没有什么价值,就可以归还给发现者。”
同一物件,如果珍贵、有价值就归国家,不值钱就归发现者,这是什么逻辑?国家对无主物的所有权难道可以随意选择,挑肥拣瘦之后再决定要与不要?现实往往就是如此。在四川、广东的很多地方,农民从地里挖出乌木,公开随意买卖的现象很普遍,大多数人不会“被国有”的尴尬,可一旦挖出的东西相对珍贵就会招来麻烦。地方上又是出动警力,又是进行鉴定、研究,积极得很哩。这种“选择性执法”,不是与民争利是什么?
并不总是绝对至公的。全面推进依国,一个重要指向就是以法律约束公,使之不能趋利和任性。这一方面有赖的监督,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
近年来接二连三的乌木权属之争,根子就在法律的模糊,类似乌木这样的无主物到底怎么定性,是天然孳息、矿产资源、埋藏物、文物或是其他?其权属如何确定?不够清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怎么处理都有理”,这种上的模糊性造成的是操作上的随意性。有关部门不较真儿,挖出来的东西就归百姓;一较真儿就归国家所有。老百姓只能被动“看的心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不彰的病态。
当务之急是完善法律法规,廓清“国有”边界。国有不是一个无远弗届的概念,国有与私有应该有相对明确的界定。不能让国家所有的外延无限扩大,更不能总是要求老百姓“损私就公”,把所有意外所得都交给国家。那样的要求在计划经济时代或许可行,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入社会肌体的今天,显然不切实际。时代在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利益,我们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思维也应该有所改变。
中国的现代物权制度还不完善,颁布《物权法》只是一个起步。如何更有效保障私权,廓清国家所有(乃至“省市所有”、“县区所有”、“乡镇所有”)的边界,让法律清晰而有力地界定权属、定纷止争,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