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浦江县晶之坊水晶工艺品厂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218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元晟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水晶玻璃杯3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7018900000(出口退税率12%),总价EXW4190美元,报关单号为256。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上述货物27个,总价377.10美元。经查,上述实际出口货物的总价为EXW377.10美元,与申报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项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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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