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沭阳县新鑫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5-17 10:30: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a型血人的性格2017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玻璃马赛克于2007年取得沭阳县环保局环评报告表批复(沭环批表编号07054),2007年7月投产至今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现场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定型机产生的含乳化油废水不经处理、通过厂内管道与玻璃清洗废水汇合排入厂区北侧河沟,最终排入厂区西侧排涝河。你公司使用的乳化油全名为DR-3防锈乳化油,生产中与水混合在定型机中全部蒸发,蒸发废气未经处理,日均消耗乳化油约3公斤,日产玻璃马赛克7-8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为凭: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2份、现场检查(勘查)留存书1份、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视频1份、公司污水排放管示意图1份、监测报告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17年8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17〕95号),你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提出陈述意见,但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我公司立即对管道进行焊接,填堵沉淀池壁缺口;二是循环池,改用循环水利用,预计9月底完成。减免处罚。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加处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对暗管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3日内拆除的排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厅或宿迁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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