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村城中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推进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村城中村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根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人民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县委办公室 县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村城中村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鳌江镇人民受平阳县人民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村城中村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指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村城中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人民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经认定后可参照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包括房票兑现)。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必须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或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鳌江镇人民组织国土资源、住建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三)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领取货币补偿费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或可参照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主房或可参照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被征收附属房或可参照建筑占地面积的2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照具体安置房源安置办法执行。
(三)安置房之间(按就近的面积进行套型选择后)多余的安置建筑面积,经鳌江镇人民审核同意后,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三)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需增购的,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具体安置房源安置办法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的,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2900元/m2。
2.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兑现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鳌江镇棚户区(城中村)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鳌政发〔2016〕15号)执行。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m2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建设多层、小高层安置房的,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建设高层安置房的,过渡期按36个月计算;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包括房票兑现)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按4个月计算。
(二)搬迁费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m2,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单位,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房屋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的,可以向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选择就近安置。即在本村拆除范围之内安置或在鳌江镇现有安置地内安置。安置房均为公寓式住宅,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审定的为准,安置地块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一)被征收人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若在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则按或可参照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励。
(二)根据《平阳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和《鳌江镇棚户区(城中村)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鳌政发〔2016〕15号)文件,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房票兑现安置并按协议约定领取房票,且在领取被征收房屋货币化房票之日起12个月内,在鳌江镇范围内购买鳌江镇批准同意的存量安置房或存量商品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金)的,按不高于房屋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金)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本村户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但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综合成本价(具体按安置房源安置办法执行)计算,超出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照市场基准价(具体按安置房源安置办法执行)计算。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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