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直销公司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4]602号)第二条规定:“对销售代表及经销商取得的收入中除商品销售收入外,其他劳务费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直销公司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4]60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销商方式:是购进商品后再销售的方式,与直销公司签定经销商合同。其收入的取得有以下两种类型:
1.经销商从直销公司购买(买断)商品后再向顾客销售,取得产品销售收入,赚取商业零售利润。
2.帮助直销公司进行拓展市场、推广产品、提供安排送货到户、售前售后服务、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市场信息资料及培训等服务,取得直销公司支付的相关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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